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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暨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 高铭暄 |
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赵秉志 |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
| 黄京平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 龙翼飞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
2003年1月18日
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为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被控信用证诈骗一案,已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0年5月 30日作出一审判决。同年8月 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从而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对于因刑事案件而中止审理的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中国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南德集团偿还信用证垫付资金及担保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0年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 2000)239号函的要求,指定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于2001年12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 2002年7月 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民事判决均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中行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这便使得上述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产生分歧。为使本案能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2003年1月18日,受被告单位南德集团理事会的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在京邀约了四位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本案所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一、被邀请的专家及咨询论证所依据的材料
被邀请的刑法专家有: 高铭暄、赵秉志、黄京平、龙翼飞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分析和论述,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按照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和相关刑事法理论,对于本案,可以明确和肯定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本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最后,专家们一致希望并且相信,本案有关司法机关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涉案各方权益尤其是本案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的正当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执法、明察秋毫,依法及时纠正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的错误,作出认定事实有误、指控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咨询意见,谨供有关司法机关尤其是本案再审法院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