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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八 .八”协议的解读及XGI借给南德的第一笔美元
2、牟其中是如何被挟持的
3、南德发射卫星的美元来自何方?
4、我们凭什么敢于断定牟其中案是一个假案
5、姚红等人为什么要伪造诬陷南德的证据

姚红等人为什么要伪造诬陷南德的证据

  牟其中案的《起诉书》、《判决书》和终审裁定书都一致确认,原南德集团职工、负责与澳大利亚 X.G.I. 公司借款业务的负责人姚红,在本案的侦破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书》是这样叙述的:“(姚红)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揭发同案被告人重大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重要线索,为侦破此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姚红的辩护人均提出姚红具有立功表现。经查,姚红归案后为侦破此案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重要线索,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已予充分考虑。”

  因此,至今分赃至少 740 万元人民币的姚红,却被以缓刑的方式,当庭释放了。

  根据事隔五、六年之久,大部分真相已逐步浮出水面的今天我们掌握的证据来看,本案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有罪的总体思路是按姚红、王向军、何君犯罪团伙设计并伪造的大量伪证来证明的思路走的。说得直率一点,就是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案中被一个犯罪团伙在牵着鼻子走。

  姚红在案发之前,已伪造好两册文件,不但藏于密室恭候公安机关去搜查,还利用职务之便,企图存放于南德集团的档案室正式登记的文档之中,以证明其真实性。只不过这一阴谋被牟其中当场揭穿,才未能实现。

  姚红伪造文件可谓处心积虑,费尽心思,她不但在被捕之后,继续作伪供,隐瞒事实真相,即使在本案发生以前,她已设计好了一套弄假成真的阴谋。这个阴谋幸而被牟其中当时发现了,当场拿获。不然的话,姚红、牟臣伪造的两册文件汇编,在牟其中被捕之后,再由公安机关从南德档案室中搜查出来,牟其中跳到黄河里也洗不清了。

  经过湖北省公检法和公安部内查外调一年有余之后,得出结论本案为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于是 1997 年 8 月 18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正式审理涉及湖北中行、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经济纠纷。

  南德集团以此判断,对武汉融资案的审查已告一段落。

  姚红据此找到牟其中,说既然已经结论为经济纠纷,武汉业务就告一段落了,剩下的只是集团法律处出庭算帐、财务处还钱的问题。我们应该把散布在公司各业务处室的有关武汉业务的文件、资料集中起来,由姚红、牟臣这两位当事人进行一次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查,不然时间一久,人员变动了,恐难了解原貌。

  姚红有意,牟其中无心,认为这是正当的业务活动,当即批准了这一建议。

  于是姚红、牟臣就到档案室、各业务处室,取走了有关武汉业务的全部文件、函件等等,统一由她负责整理。

  姚红、牟臣取走全部原始文件之后,突然不再来公司上班了。经打听,原来她在王向军北京的办公室,按照他们的要求,大规模地集中伪造文件。请读者注意,正是在这段时间,王向军突然向姚红、牟臣表示了“好感”,赠送了四套北京的房屋和 240 万元现金,共计七、八百万。世界上会有免费的午餐?

  一个月左右以后,姚红、牟臣回到了集团,向牟其中汇报已经整理好了,整理成册的档案已送档案室。

  此事若是发生在以前,或发生在其他业务处室,牟其中绝对不会引起注意。按南德集团的管理规定,南德集团各业务处室进行业务的档案,应备两份,一份留本处室随时备查,另一份存集团档案室保存。

  由于有了 97 年 8 月开庭中牟其中发现了一些他自己都不清楚的,又明明是自己签字的文件,引起了他对姚红、牟臣的怀疑。于是多了一个心眼,让秘书去档案室取来了姚红、牟臣送回来的两册文件。

  牟其中打开一看,大吃一惊,这两册文件的基础就是 1995 年 7 月 1 日、 3 日与湖北轻工签定的 1 . 5 亿美元的代理进口协议;而真实反映南德集团向 XGI 集团借美元的 1995 年 8 月 8 日的“八 · 八”协议,却不翼而飞。

  牟其中本来已窝着一肚子火,现在又当场拿获了姚红、牟臣伪造文件的证据,于是他让秘书去将姚红、牟臣请到自己办公室,质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可是姚红、牟臣外出了。

  第二天一上班,姚红、牟臣来到了牟其中的办公室,为此,他们发生了争吵。

  对于此次争吵,姚红本人的口供里也有记载:

  请见姚红 1998 年 3 月 10 日口供第 10 页:

  “…… 97年9至10月间,中央联合工作组到南德查信用证的事,有关资料我于96年9月交办公厅,工作组找老牟谈话时,老牟说文件已经销毁,其实文件在档案室。这事令我很生气。……”

  南德集团当时的办公厅主任吕玉润是这样说的:

  1997年夏秋之间,(当时我在南德集团任办公厅主任兼法律处长)牟其中总裁让我找一份材料,(内容是南德与何君签订的协议),我到档案室找到了这份材料交给了牟总。(因为这是日常工作没有特别留意这份业务材料的用途)

  过了不久正在上班的时间,听到牟臣与牟总在牟总办公室吵了起来,才知道是为了这份协议的事,我还劝说过牟臣不要和老总吵架。(一牟是老总又是他的长辈有话好好讲,不要吵架)。

  吕玉润的旁证与牟其中的说法有点出入,但并不能影响我们对此次争吵性质的判断。

  吕玉润说,他奉牟其中之命去找来了与何君签定的“八 · 八”协议。牟其中不可能让吕玉润去找一个反对自己观点的文件来证明自己在与姚红的争吵中自己没有道理,从此即可判断出牟其中坚持“八 · 八”协议是基础,而姚红坚持没有“八 · 八”协议是此次争吵矛盾的焦点。

  姚红岂止是希望利用南德集团的档案管理体制,不仅仅是伪造文件,还要从根本上伪造历史;她还要扮演三国演义中的周公谨,让公检法机关傻乎乎地去扮演一次自作聪明的蒋干,演出一幕“蒋干盗书”。

  请看姚红本人 1998 年 4 月 6 日的口供笔录:

  “(在 97年9月18日湖北高法开庭之后)后来老牟又在他的一些亲信中说开庭时轻工出示一些与他不利的证据,说是我要他补签的,还说是我篡改了文件等等。我对此特别气愤,也就有意保留了你们搜到的这些文件,便于能够说清楚问题。”

  姚红保留下来的就是她 1997 年秋冬之际,最后一次大规模伪造、完善的这两册文件汇编。

  公检法机关就是蒋干吗?不是的,若真的傻到如蒋干的智力水平,怎么会鉴定出姚红伪造牟其中的亲笔签字呢?

  但是有人自己故意希望扮演蒋干,但那是高层司法中的腐败分子为了保住姚红性命的需要,故意被骗,以便用这些伪造的证据去欺骗国务院的领导人,所以这位领导人也就被骗了。

  在此次总体性的全面伪造文件之前,姚红等人在犯罪过程的进行中,已经伪造过牟其中的签名了,而他们伪造的签名,没有能逃脱公安机关现代化条件的技术鉴定。

  请看公安机关经过技术鉴定之后,揭穿姚红等人伪造牟其中签名的口供笔录:

  时间: 1998年5月28日

  地点:一所

  问:(出示 1995年8月25日南德集团给湖北省轻工的保函,这份保函是怎样形成的?产生的背景怎样?

  答:那是在与湖北轻工作完第一个信用证后,何君不愿为南德开证继续担保,便要南德集团自己为轻工提供保函,为自己开证作出保证。这样我按照何君的要求起草了这份保函,金额是第一批 1040万美元除去第一单380多万分成两个300多万保函。应该还有一份300多万的保函。我起草好后,交给秘书王泉或范文打印后给老牟签字形成的,这份文件形成后我传真给何君,何君觉得不行,后又根据他的要求修改成另一份这样的保函交给他。但都没有派上用场。

  问:这文件上的签名是怎么回事?

  答:我猜可能是老牟的签名。但是他两个签字不能一模一样,也有可能是电脑的扫描。我在 96年的时候,发现我的签名在电脑里有扫描。至于老牟签名的扫描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我不清楚。另外我所知道的老牟的签名章是96年才开始用的。

  问:出示 96年8月25日、24日两份南德集团给湖北省轻工的保函两份

  答:这二份文件产生的时间应在刚才出示的两份文件之后,这两份文件是上两份文件的修改稿,合同号、 6%的益短装都是何君电话里告诉我的。

  问:这上面的签字是怎么回事?

  答:我认为是老牟的签字。

  问:有其他人冒签的可能吗?

  答:当时老牟很重视这项业务,并且他当时也在北京,没有道理让别人代他签名。老牟签字样式很多,都很潦草。

  问:经鉴定这份文件上的签名是假的,你知道是谁代签的吗?

  答:我不知道。

  ( …… 询问人继续出示一些文件,仍然追问是谁冒充牟其中签名的。——编者注)

  在姚红 97 年秋冬之际在北京王向军办公室大规模补充、完善她伪造的两大本文件之前,姚红的助手牟臣,已配合湖北轻工和何君,集中伪造了一次文件。

  我们来看看牟其中关于此次文件的说明:

  牟其中在刑事预审期间和 2001 年的民事审理中,都为此问题,写过专项材料,两次材料的内容都差不多,我们选用其中一种录于后面:

关于姚红、牟臣两次大规模伪造文件的说明

  关于姚红、牟臣配合轻工、王向军等,大规模伪造文件,掩盖真实事实的有关情况,我在 1999年5、6、7三个月间,被关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时,向我案的公诉人——武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陈杰同志,写过三、四次材料。

  1996年8月的一天,牟臣从武汉打电话回南德总部(北京),说有要事向我当面汇报,汇报完必须当天返回武汉,请我不要外出。

  牟臣大约是十一点多到的公司总部,因为食堂已在开饭了,他是一边吃着食堂送来的一份饭菜(红椒炒肉丝),一边汇报的。

  牟臣说,何君借给南德的外汇,是他与轻工套汇出来的。本来套汇也不违法,外贸单位都是这样做的,但是,轻工没有得到一家的授权,套汇的手续不完备,现在需要一家公司出面充当委托人,套汇行为的手续就完备了,不然还不知要闹出什么事来。于是,他拿出了一大包文件,要我签字盖章。

  我当时认为,何君的美元,我们已花在卫星上去了,若何君有问题,又会来查南德,若我为轻工掩护过去了,又不违法,定个套汇,罚轻工的款,我们也落个清静。于是就开始签字。但文件太多,别说审查内容,就是签字都来不及。于是我就让夏宗伟把我的签字章拿来盖。我一边签,她一边盖。牟臣饭吃完了,我们也签字盖章完了。于是他又匆匆地赶往了机场。

  现在估计,大约就是与轻工的委托书之类的文件。

  第二次大规模伪造文件,主要是为的改变武汉融资的性质。姚红、牟臣希望销毁“八·八”协议,而代之以“七·一”协议。

  1997年8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开庭审理中行诉轻工、交行、南德信用证垫款案后的一天,姚红找到我,说既然民庭已开,说明公安部门对武汉融资案的审查已结束,南德应该把分散于总部各业务处室的有关文件集中起来,进行一次整理,成册归档,免得时间一久,人员变化,材料失散。

  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建议,批准了她的这一计划。

  于是她与牟臣就据此去总部各业务处室收走了与武汉融资的有关文件、记录等。

  她取走原始材料之后,就再也不来公司上班。我问她们业务处的秘书,据说在王向军的办公室整理,理由是有很多东西需要与王向军核对。

  一、二个月之后,她与牟臣回来了,向我汇报,材料已整理完毕,已送档案室存放。

  由于在开庭时我发现了一些我自己也不知道,又明明是我签字的文件,所以这次就多了一个心眼,让秘书去档案室取来姚红整理后的两册文件。

  一看我大吃一惊。根据这两册文件表示的内容,是南德委托轻工搞假进口套汇,何君只是中介人。这完全歪曲了事实。我立即通知秘书,去把他两人叫来。可是,他两人外出了。

  第二天上午他两人来到我办公室问我找他们有什么事?

  我说,我们与轻工没签过协议,是与何君签的“八·八”协议。这两册中,怎么没有“八·八”协议,而换成了轻工的“七·一”协议了呢?

  我当时和颜悦色,态度十分平和,不料他们一下子就跳了起来,甚至拍了坐的红木沙发的扶手。这一反常态度,让我大吃一惊。就如做贼心虚的人,对任何有关盗窃的议论都特别敏感一样。

  我们争论了起来,焦点是是否有一个与何君签定的“八八”协议。我说这是我唯一知道的协议,姚红他们坚持说没有这个协议,何君是中介人。

  争论越来越激烈。闻讯赶来的办公厅主任吕玉润劝走了他们。我于是就让吕玉润等人去各部门寻找这个“八八”协议,以证明究竟是我在说谎还是他们在说谎。我十分生气,因为这关系到一个人的品质问题。

  牟臣在争吵中还冒出了一句话,我印象也特别深。他说:“别以为你中央有后台,我们也有人。”这与“八八”协议有什么关系呢?现在从以后的发展情况看来,他是有所指的。指的就是隐藏于北京公检法机关中,能把明明侵吞了 2000余万美元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分子释放了的人,能把他们两人自己都供认不讳,侵吞了数百万元人民币的人,都敢释放了的人。

  经过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份“八八”协议的复印件。为了证明我的人格,我请吕玉润将此文件拿到二楼姚红办公室,去问她,这是什么?

  吕玉润回来说,“姚红说她忘记了。”

  姚红、牟臣为这份“八八”协议,来往于武汉北京之间,专门签定的协议,怎么会忘了呢?

  这是姚红故意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来歪曲事实的最好的一次暴露。这是姚红的一个阴谋,她明知道公安机关会审查,于是先伪造一套文件,藏于南德档案室,等候公安机关来搜查或主动提供,以误导公安机关,演出了一幕现代版的蒋干盗书。

牟其中亲笔
二 000年八月十五日 于武汉市少管所医院

  现在估计,大约补签的就是与轻工的委托书之类的文件。

  姚红、牟臣不但里应外合,伙同何君等人大量伪造证据,而且在被捕以后,仍然继续编造口供,欺骗办案人员。

  我们来看看她在预审时供述的是如何编造假证据的:

  时间: 1998年3月14日

  地点:北京市公交分局看守所

  (第 17页)

  问: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签定委托代理 1 . 5亿美元的进口协议,是如何形成的?

  答: ……  我 95年8月中旬,第一张证已经开出之后,我95年8月9日送保证金到武汉何君手上,何君才拿到代理进口协议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有湖北轻工业务三部王旭东签名并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王旭东签名时间是九五年七月一日。这份协议是我从武汉返京后,通过王泉呈牟其中签字(南德集团一方),一份留公司存档,另一份由我寄往湖北省轻工。

  可是,同时已被逮捕的王旭东是如何交待的呢?

  湖北轻工该项业务的负责人王旭东,在 1998年5月5日的预审中,回答侦查员询问的 : “湖北省轻工与南德集团何时签署 1 . 5亿美元代理进口协议?” 时回答:

  “ 1995年7月,我们公司和南德集团签署第一份代理进口协议后 ( 在整个卷宗和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中,除王旭东在此处提到过,这个在“七?一”协议之前,还存在有一个什么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的代理协议,办案人员从来也没追问过牟其中有关这个消逝了的协议。也许是何君自称代表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签定过一个什么代理进口协议,很可能就是为 380万美元的,后来被多次提到过的,称之为第一单的代理进口协议。但是,这个协议怎么牵强附会,也扯不到南德集团头上,保留这个协议,反而会证明南德集团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委托湖北轻工假进口的问题,与其弄巧成拙,画蛇添足,不如干脆让它消逝。——编者注) ,冯总提出要签一份有牟其中签名盖章的代理进口协议。( 这里再一次证明,当时湖北轻工看见过一份没有牟其中签名盖章的代理进口协议,又是一份更拙劣的伪造文件。——编者注) 。八月中旬,在和南德集团开出第一单 380多万美元的信用证之后 ( 凭的就是那张神秘消逝了的代理进口协议?准确地说应是为何君开出第一单 380万美元的信用证之后,因为此时南德集团和湖北轻工还没有任何的接触。——编者注) ,我草拟了一份 1 . 5亿代理进口协议,金额还是何君提出来的,交梅涛打印,我签上名后给冯总审阅,冯总同意后盖上公司合同章,我就将一式二份协议交给了何君。过了很长时间何君没有退还协议,我中途催过2次,他讲他先做业务,这事肯定办。我后来也未催他,以为何君送到我办公室里来了。96年7月,湖北省公安厅到我公司查与南德开展业务之后,我翻业务卷宗,发现协议未退回我公司,我马上打电话与何君联系,叫他赶紧把协议补回来。过几天,何君将一份牟其中签名的( 现在我们看见的“七·一”协议上是盖的牟其中的签名章。——编者注 ),1 . 5亿代理进口协议送到我办公室给我。”

  王旭东的交待是,他将起草的“七 · 一”协议交给何君之后,就杏如黄鹤,没有回音了。他又催过何君两次,仍无结果。直到公安部调查湖北轻工之后,他马上打电话与何君联系,叫何君赶紧把协议补回来。过了几天,何君将一份牟其中签名的 1 . 5 亿代理进口协议送到了王旭东的办公室。

  此时的王旭东已势如累卵,若 1995 年 7 、 8 月份, (根据姚红的口供笔录记录是她 8 9 日送保证金去武汉时带回北京,立即呈报牟其中的,据王旭东在另一处口供笔录里交待,他是 7 5 日将此协议交给何君的,因此可以判断,若姚红真的呈报给了牟其 中签字盖章之后,寄回湖北轻工的话,应是在 1995 年的 8 月中旬。——编者注), 湖北轻工已收到了姚红寄来的牟其中签字盖章了的“七 · 一”协议的话,又何必非得将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非说成是 1997 年 7 月,公安机关调查之后,才由何君“补回来”的呢?

  姚红与王旭东两人的口供比较,总有一个人说了假话,但从情理上判断,王旭东对这个问题的交待,比较符合情理。

  证明姚红仍然继续在说假话的还有一件谁也无法推翻的证物:即摆在卷宗里面的“七 · 一”协议。协议上并非牟其中亲笔签名,而是盖的牟其中的签名章。这枚签名章刻制的时间,可以由经办人朱丹的证词证明,启用时间可以由当时的南德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也就是说保管、使用这枚章的人夏宗伟证明,甚至连姚红本人的另一处口供笔录也可以证明,她已自己证明这枚牟其中的手迹印章是 1996 年以后才起用的。姚红 1998 年 5 月 28 日口供笔录的第 2 页: “我所知道的老牟的签名章是 96年才开始用的”

  无论朱丹、夏宗伟、姚红本人,都可以证明这份所谓的“七 · 一”协议是在 1995 年 11 月以后至 1997 年 7 月初中间的某一天伪造的,很可能是夹带在某一次补签的什么文件中,骗去这枚印章的。

  证明姚红继续在作伪证的还有一个物证,即南德集团档案室的用章登记簿,我们翻遍了这些用章记录,发现无此用章登记。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的李三红,在预审牟其中时讲,南德集团的管理还是很规范的,各种档案很完备,查起来很方便。

  除了伪造规定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基本关系的“七 · 一”协议、几十份分代理协议之后,姚红、牟臣还配合王向军伪造了南德集团与香港东泽公司的贴现协议。这个所谓的贴现协议签定的日期是 1995 年 7 月 8 日,为的是与“七 · 一”协议配上。但上面盖的牟其中的手迹章,至少是在 1995 年 11 月份以后才刻制出来的,仅凭这枚印章刻制的时间,就可以证明又是一份伪造的协议。

  此外,在本案案卷中,我们还看到了 1996 年 1 月 16 日 牟其中、姚红、何君三人签字的《承诺书》 , 内容为“南德经济集团委托湖北轻工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 1600万美元,何君为中介人,负责协调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的关系,及代办有关手续,何君中介劳务费为信用证金额的2%,中介劳务费在进出口公司签单后三日内汇入何君先生指定帐户,由何君签署收据”, 似乎是想用它来为“七 · 一”协议作佐证的。

  这不是越描越黑吗?南德集团在 1996 年 1 月聘何君作为南德委托轻工代理进口的中介,委托他去与湖北轻工商谈在 1995 年 7 月 5 日已打印好、盖好章,并已交给何君的“七 · 一”协议!!!

  作贼的人总是心虚,伪造的东西总是经不起推敲的。

  姚红是南德集团的一名部门经理,可是她为什么却要吃里扒外、处心积虑地帮助王向军、何君团伙和湖北轻工公司制造嫁祸于南德集团的伪证呢?

  下面是与姚红同时关押在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同监号犯人张 * * 的揭发材料:

  “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牟臣的老婆毛伟玉,两次给姚红送信,主要内容是他们和伙( 原文如此,应该为合伙。——编者注 )买房子的 740万元( 与姚红的口供完全吻合。姚红交待的是买期房花了38万美元,买现房花了200万元人民币,还有通过她同学王萍的公司转帐的240万,共计740万元人民币。——编者注) 。用黑色文胸装进来的这两个同样的文胸,她送给了王兰英(已去纱厂)( 纱厂是女犯劳改的一个场所。——编者注) ,她在澳大利亚有600万,堂妹250万,借给老公200万,在京买两套房子等,大约近二千多万元。 …… 我是证人。” 这位犯罪嫌疑人愿意出庭对此作证。

  如果说孤证不能成立,我们再来听听姚红本人的交待:

  时间: 1998年4月8日

  询问人:郭汉新、刘兵权

  被询问人:姚红

  问:前天提审讯问中,你主动交待说收受了王向军一笔钱,表明你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态度。现在你要把问题如实说清楚。

  答:好的。

  问:王向军安排人给你买了两套期货房是什么时候?

  答: 96年7月前后,我去东泽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点在蓟门桥,海淀区乡镇企业局院内租的房子,因为信用证业务时间长了,王向军到北京也经常在东泽北京这家公司,所以我也常去那找他。那次去的时候,牟臣也去了,王向军、刘莹都在公司,还有一些他们的朋友。桌上放有很多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宣传资料。那些朋友走后,王向军说:“这些楼都不错,有时间去看看,我们给你们买两套。”还说他一个朋友小权(名权裴峰)以前是利达行(北京最早的有名气的房地产公司)的,现在做这些房产公司的代理,并给了我小权的联系电话。当时也没说房子的归属权什么的,只是说合适就先买下来,你们先住着。所以当时我觉得很无所谓,因为他们公司办事就是这样,出手很大方。手下人也都是安排车、安排房子什么的。

  问:你们去看了房子吗?在什么地方?

  答:我们和小权约了后去看了现场,地点在京昌高速西侧,马甸桥东北面的冠城园。至于价格,在公司那次王向军说约 1200美元一平米,还说他与小权关系好,可以砍价,具体让我们不要管,他们去谈。去看房子时我和牟臣一块去的,看了小区规划沙盘,看了样板间,觉得挺可以。

  问:怎么买下来的?

  答:我回话王向军说可以,王向军说剩下的事他们来办。不久,王向军说他们与小权谈价打 8.7%折,包括房子和二个车位,都是19万多美金(是否含车位我不清楚),王向军还说不要用我们的名字,用亲戚朋友的北京户口就可以。后来小权约我去办手续,我就用我哥宋北炬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房地产公司签了约,当时还交了一些律师公证费等,两套房子都是以我哥的名义。至于房款,是小权到东泽北京公司取的,如何付的我不清楚。从意向看房到签约前后约一个月时间。

  问:协议在什么地方?

  答:刚开始我自己保管,后来我让我哥以他的名义在北京光大银行复兴商业城西侧的一个营业部开了一个保险箱,时间是 97年6—7月份,我说是公司里有一些很重要的文件要保存一下,我也没给他说是什么东西,就将这二份购房协议,以及后来在小南庄、玉海园的二套购房协议一起包好后交给我哥一起去存进保险箱,因为银行需当事人的身份证才能开箱,所以钥匙一直在我哥手里,我需要取就找我哥。这期间只开过一次,就是后来在小南庄、玉海园买房后补了2份房屋协议进去。

  问:冠城园的房子交工了吗?

  答:可以入住了,但小区配套设施还没跟上。今年元月还交了 20多万尾款,但没有办入住手续,也没交物业管理费之类的。

  问:你说的玉海园、小南庄两套房子怎么回事?

  答:到 97年下半年,王向军问我冠城园的房子怎么样,我说还没交房。王向军说你们再找找有一般点的,再买2套现房,我给你把款打过去,还问我北京有没有可用的帐户,我就告诉他我大学的同学王萍自己开的金思达时装有限公司的帐户,是在海淀一家中行开的户,帐号我不记得。

  问:王向军汇了钱过去吗,从什么地方汇的?

  答:谈再买 2套现房时,当时我在深圳和王向军谈的,我就打电话给王萍说我有一笔资金从他的公司帐户转帐,王萍告诉我帐号后,我告诉了王向军。前期王向军分几笔汇到王萍帐上200万用于购现房。

  问:这 200万如何使用的?

  答:款子到位约在 97年8月底,我和牟臣通过一些房产信息先后在小南庄买了一套2手房,在玉海园购了一套现房。小南庄近60万,玉海园近50万;装修花了33万,包括购灯饰、窗帘等装饰品,加上付装饰公司的一共花了约40万;付了冠城园2套期房尾款20多万;其他的买了电器、家具、沙发等,200万花得差不多了。

  问:这之后王向军还给你什么钱没有?

  答:今年春节前,还是元旦前后,老牟让我从深圳回北京,说几部委来查帐。之后不久把我的车给收了,我跟王向军联系说过这个情况。元月 22、23号,王向军当时在深圳(或是香港)打我的手机说有二张票,让我到东泽北京公司去取。我去了公司,从公司财务小周(男,20多岁)手上取的二张好像是北京的转帐支票,金额一共是240万,我就将票交给了王萍去进帐。

  问:这 240万进帐后有何支出没有?

  答:春节后一直在忙装修,这 240万基本没动,应该在王萍公司的帐上。

  问:王向军给你们这些钱,主要有谁,如何划分?

  答:主要是我和牟臣,也没说给谁多少。

  问:牟臣知不知道这些情况?

  答:冠城园的房子我们一起去看的,怎么付款不清楚,但他应该知道是王向军付的钱,因为在东泽北京公司看宣传册谈意向时,王向军就说他付钱买下来先住着。后来买小南庄、玉海园的房子我告诉过他是王向军汇的 200万;至于春节后的240万我去办的,我记得跟牟臣说过,他在没在意就不清楚。   ……

  问:王向军为什么会给你和牟臣这么多钱?

  答:我想因为信用证业务比较顺,这样私人之间关系也比较好。在南德境况不好的情况下,王向军对我们今后如何很关照,也曾经说过‘南德够胆闯出了这种融资形式,现在你们在我们公司的业务已处在第二、第三了',我的理解是当时他们一定是有新的客户了,业务量可能比南德还要大。所以王向军也曾不止一次说‘大家都是朋友,有我们的,就有你们的(指我和牟臣)',所以他给这些钱买房什么的,我也并没觉得怎么烫手,因为他们办事出手就比较大方。

  问: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属实。

  请注意,姚红交待王向军送她的钱,有一个特点,就是只交待用支票转帐支付的,用现金支付的、留在澳大利亚帐户上的,她并未交待。其次,这个时间正好是“ 1997 年 7 月前后”,这时正是姚红、牟臣正在大肆配合王向军、何君伪造文件,装订成两大册,准备让“蒋干”来“盗书”的时候!

  王向军的钱是不会白花的,天上也绝不会掉下陷饼来。

  如果的确如姚红为自己辩护的,她只是南德集团的一个职员,她的所作所为,都是牟其中安排的,每一个行动都是请示了牟其中的,那为什么王向军不将那近 2000 万元赃款给牟其中,非得分给姚红不可?

  我们注意到了姚红交待的王向军“关心姚红”,送房送钱的时间是在 1996 年 7 月开始的,这正是武汉市公安局开始调查湖北轻工以后,姚红、牟臣第二次大规模在王向军北京办公室,伪造证据、伪造历史(即被牟其中抓住了的那一次之前)。天上绝对不会掉下馅饼来,在姚红、王向军之流对狐群狗党“友谊”的解释,就是利益的交换。夏洛克一磅肉也不会放过,何况 2000 万人民币。

  何君、王向军需要姚红拿什么与这 2000 万作交换呢?

  那就是改变“八 ? 八”协议的性质,把由国外公司担保、在国外银行开证买货进口的过程,演变为由国内银行担保、假进口套汇的过程,为这个犯罪团伙大规模地诈骗活动服务。

  姚红出色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现在,当一切证据、口供笔录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真相已经一目了然。

  何君、王向军、夏宗琼、姚红、牟臣等狼狈为奸,结成了一个犯罪团伙,利用我国当时对外汇管理中的空子(即将对假进口套汇只处以行政处罚),利用当时非国有企业几乎无法获得外汇的现实条件,将一般外贸企业偶尔为之的假进口套汇,变成一项大规模进行的经常性业务,将非法套汇出来的外汇,又以澳大利亚 XGI 公司的名义借给国内既缺少外汇,又短缺资金的民营企业,获得非法暴利,其手续费之高达到了 45% 左右(年)。至于究竟是什么企业需要通过套汇获得美元,对他们已不重要了。其实这些企业,已经变成了他们进行犯罪活动的一个道具,至于是南德集团、北京华云达公司、湖北宜丰公司、贵州润达汽车贸易公司,还是报刊上曾报道过的王向军在青岛又找的一个什么“道具”,都已不重要了。

  根据姚红的口供笔录,最后已发展到不要道具了,开证受益人就是王向军指定的美国索斯曼公司,甚至 XGI 集团本身。其规模之大,也令人咋舌。

  刑事判决书称,南德集团给国家造成了 3600 万左右美元的损失,可是南德集团只从 XGI 集团处借得 1600 余万元左右,其中包括湖北轻工、湖北中行的正常套汇的,微不足道的手续费之外,足足 2000 万左右的美元落入了这个犯罪团伙的手中。

  除南德集团之外,我们已发现的除以上叙述的几家道具之外,据姚红( 1998 年 4 月 8 日 )口供笔录中记载, “ 王向军洋洋自得吹嘘:“现在你们 (指南德集团。——编者注) 在我们公司的业务已处在第二、第三了。”,“我的理解是当时他们一定是有新的客户了,业务量可能比南德还要大。”

  2000 万左右美元以上的暴利,还是第二、第三位的,足见这个犯罪集团是多么疯狂了。

  这样一个穷凶极恶、人赃俱获、供认不讳的犯罪团伙的全部成员,一个个都在被抓捕之后(夏宗琼在案发前已逃往国外了),又以各种形式全部释放了,大部分立即逃往国外了。

  何君夫妇是被拘留了一个月后,被湖北轻工保释的。

  王向军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起诉之后,根据北京某人的电话释放的。这就是南德集团一案有两个版本的起诉书的由来,一个起诉书版本的被告中有王向军,而在另一个版本中,被告王向军却消逝了。王向军被释放后,还领走了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2000 余万元赃款。此内幕是当时帮他们忙的一位朋友在事后聊天透露出来的。当时王向军是为了拉拢这位朋友为他们帮忙,而以事后要用此笔钱来合作办公司为由头说服这位朋友出面帮忙的。

  姚红是以“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见起诉书),“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已予充分考虑”(见判决书),而被判处缓刑的。最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姚红在获释时,还领走了 100 余万元被捕时冻结的赃款。(根据湖北中行律师瞿丽红女士的揭发)。

  哪里来的这么大的一股力量,否定了具体办案人员的意见,把一个案值达亿元甚至数亿元以上的犯罪团伙,一个个都释放了,并且令其“即日离境”,恭送出了国门?

  坚决反对套汇的南德集团及牟其中被判了有罪,侵吞了大量国家外汇的犯罪团伙成员,却一个不剩地,全部以各种方式释放了,现已全部逃往了国外,据说又已集中到了美国洛杉矶。

  善恶颠倒的原因,除了我们将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揭发出保护国有企业方针形成的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司法独立之外,据我们了解到的一些蛛丝马迹表明,犯罪分子不惜重金贿赂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仅举一例:营救王向军团伙的人,居然在武汉市的四星级宾馆长江大酒店长期包租有两套房,专人负责行贿和每天给王向军送饭店的美食佳肴。据一个曾管理过牟其中的看守向牟其中讲:“王向军安排有两组人,分别在北京、武汉活动。仅武汉一地已送出了七、八百万元。”

  我们手中还有一些线索,并已向我国监察部门检举,目前,我们正等候着他们前来调查。

——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