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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八 .八”协议的解读及XGI借给南德的第一笔美元
2、牟其中是如何被挟持的
3、南德发射卫星的美元来自何方?
4、我们凭什么敢于断定牟其中案是一个假案
5、姚红等人为什么要伪造诬陷南德的证据

我们凭什么敢于断定牟其中案是一个假案

—— 牟其中案材料之一

  大奸似忠,大伪似真。

  蒙骗了中央及全国人民、震惊中外的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居然是一个利用伪证制造的假案!

  我们凭什么敢于断定牟其中案是一个假案?凭的是本案民事审理公开开庭时,法庭公布的本案的预审笔录、搜集的证据和证词。在侦查预审阶段,本案尚未受到由于对国有银行的行业保护和国有企业的地方保护的行政干预,预审人员根据北京“既要收集不利于牟其中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牟其中的证据”的指示精神,为我们今天揭穿这一举国关注的假案,留下了铁一般的确凿证据。

  为了显示公正,本文只引用王旭东、姚红和李建平的口供,而不引用牟其中为自己辩护的口供。

  王旭东,是本案中湖北轻工去银行骗开信用证业务的负责人;李建平,是贵阳交行开出担保的经办人;姚红,是南德集团与澳大利亚 X.G.I. 公司借款业务的经办人。他们三人在本案中采取的立场,均是千方百计地,甚至不惜制造伪证来证明牟其中有罪,从而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但是,在预审阶段,在公正的办案人员义正词严的讯问下,仍然不得不讲出部分抵赖不了的真相,或者编造出破绽百出的谎言。

  南德集团是一家民营企业,在案发的 1995 年,全国没有一家民营企业享有外汇使用权。也就是说,牟其中即使心存诈骗信用证的不良意图,也无法单独去实施这一犯罪。用牟其中粗俗的比喻是:“太监犯不了强奸罪”。法学家的表述方式是:“南德集团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的犯罪主体。”

  为了堵住这一明显的漏洞,强行地把南德拉入本案之中,法庭采信了三个缺一不可就无法判定南德有罪的伪证。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伪证,本案则不能成立。

  请看看本案的终审判决是如何确认本案的犯罪事实的:

  本案刑事一审判决书、终审裁定书中均认为:

  “ 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 . 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裁定书第4页)、“经夏宗琼介绍,被告人牟其中又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建平取得联系,要李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裁定书第5页)、“牟其中又以南德集团的名义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贴现协议”(裁定书第5页)。

  以上所认定的三个关键事实,构成了本案的基础。有申请开证的外贸企业,有为开证做担保的银行信用,有提供 27套无货物的虚假单据并负责贴现的香港公司,一切似乎都天衣无缝。但一审判决书、终审裁定书认定这三方实施的套汇行为是受南德集团授权的证据,却都是伪造的。

  (一)所谓的 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包括两个部分,即所谓的1995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简称“七.一”协议)和1995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简称“七.三”协议)。必须要注意的是,这两份协议上面加盖的是“牟其中”字样的手迹签名印章。

  1、根据向有关机关举报南德诈骗,其举报材料被裁定书正式列为第二条证据(裁定书第6页)的湖北省轻工公司负责该项业务的负责人王旭东,在 1998年5月5日的口供笔录中记载,“七.三”协议是 “ 96年8月我出差之前叫龚怀祥起草的,与总协议(即“七.一”协议)和分合同相对应。 ”( 1998年5月5日王旭东口供笔录第2页)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在此之前(即 1996年7月),湖北省公安厅已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原来,轻工于1995年7月去中行申请开证时“七.三”协议并不存在,而是在1996年7月后为了对付公安厅检查而伪造的。

  2、根据 1998 年 5月5日王旭东对公安机关讯问“七.一”协议是何时签订的问题的回答,他说是1995年8月中旬,由他草拟了此件,交梅涛 打印、盖章后交给了何君,中间催过两次,可是何君并未将应由牟其中签字后的“七.一”协议送回。在1996年7月初,省公安厅开始调查轻工以后,王旭东催何君“赶紧把协议补回来”,“过了几天,何君将一份牟其中签名的1.5亿代理进口协议送到我办公室给我”。原来“七.一”协议是为应付公安局检查“补回来”的!(1998年5月5日王旭东口供笔录第1页)

  王旭东见到“七.一”协议是1996年7月初的“几天之后”。可此时中行的信用证业务早已经结束了。

  3、南德集团负责与何君合作的负责人姚红对此也有另外的说法:据她 1998年3月14日的口供笔录记载,姚红说王旭东的签名时间是95年7月1日,由她送回北京,通过秘书王泉送给牟其中签的字,一份留公司存档,另一份由她寄往湖北轻工。姚红所说的由牟其中亲自签字的这份协议,却至今也未能举出作为证据,轻工也没有收到过。

  4、我们现在看到的“七.一”协议上盖的是牟其中的手迹签名印章,而并非亲自签名。这枚印章的刻制经办人朱丹女士出具书证,证明该枚印章是由她经手于1995年10月底,才去北京德胜门外的刻字社刻制的。(朱丹于2002年5月25日写的关于刻制签名章的《情况说明》及“七.一”总协议、“七.三”补充协议、“七.八”贴现协议)

  5、连姚红自己在 1998年5月28日口供笔录的第2页中也承认:“ 我所知道的老牟的签名章是 96年才开始启用的。”

  6、除开“七 .一”、“七.三”协议是事后伪造的外,另外轻工去中行开证时也没有得到过南德集团的授权,分委托代理协议是“ 南德集团应轻工的要求,为了配合轻工应付武汉市公安局的检查,而于 1996年9月补签的 ”。(姚红 1998年3月14日的口供笔录第19、20页)

  (二)所谓的“牟其中 1995年9月,经夏宗琼介绍,要求贵阳交行提供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的事实(裁定书第5页)是虚构的。恰恰相反,大量的证据证明,牟其中在1995年9月,不惜动手打架,也要坚决反对贵阳交行主动提供的担保,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套汇。

  裁定书第12页,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中第26条,采信了贵阳交行李建平 1999年10月18日的证言:“1995年9月,夏宗琼通过电话联系按何君的要求,我开了一单见证书。……我当时签了1.5亿元的协议。”

  这才是本案关键中的关键。

  裁定书第5页确认:“经夏宗琼介绍”,牟其中取得了贵阳交行的担保;而第12页李建平的口供却是:“夏宗琼通过电话联系 按何君的要求 ,我开了一单见证书。”

  夏宗琼介绍牟其中认识了何君,夏宗琼又介绍何君认识了李建平,李建平“ 按何君的要求 ,我开了一单见证书。”

  这怎么就变成了牟其中要求贵阳交行为其开出担保的证据呢?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1995年9月,正是王向军代表何君跑到牟其中北京的办公室,强行要求牟其中同意他们将原来的XGI集团的担保,更改为贵阳交行的担保的同一时刻。

  李建平在 1999年10月18日的证言中,还撒了一个大谎,混淆了一个是1.55亿元 人民币 和一个是1.5亿 美元 的不同的担保,用谎言欺骗了司法机关。

  李建平在这里讲的 1.55亿元,是人民币,而不是美元,是南德当时进行中的正当业务。1995年人总行决定改组华夏银行总行,希望将原由首都钢铁公司独资的华夏银行,改组为10家大企业参股的股份制银行。筹建人邀请南德集团代表民营企业入股。牟其中则与贵阳交行达成协议,由该行出具1.5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函给华夏银行,牟其中以南德拥有的华夏银行的1.5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作抵押。而在这个口供中李建平为了欺骗办案人员,把这个 1.55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函,故意与他们伪造的“七?一”协议的 1.5 亿美元混淆起来,企图隐瞒真相。(贵阳交行致华夏银行的关于为南德集团见证1.55亿元人民币贷款的见证书、南德集团与贵阳交行关于该见证事宜的协议书及南德集团没有使用该见证书而将之退回贵阳交行的函)

  关于 1.55亿元人民币担保一事的审查,也已由武汉市公安局侦察清楚,将由于李建平的乱供而误抓了的南德集团的马斌于1999年9月24日释放了,判定他与本案无关。

  (三)所谓的“被告人牟其中与东泽公司的代理贴现协议”(裁定书第10页第( 7)项),也是事后伪造的。

  此协议载明为 1995年7月8日于香港签订,盖的也是牟其中的手迹签名印章。

  朱丹证明此时该枚印章尚未刻制出世;姚红口供笔录承认,该枚印章是“ 1996年才开始启用的 。”。

  姚红在 1998年3月14日的口供笔录的第7页中供认:“ 在与东泽公司作第一单时,南德与东泽无任何合同。 ”

  这所谓的“ 1995年7月8日”的贴现协议不是伪造的,又是什么?

  用三个伪证,编造了一个虚构的事实,凭这个虚构的事实,就把一个无爹无娘,爷爷不疼、奶奶不爱,由于体制本身的缺陷,而无一个行政机构与中央沟通的民营企业当作了替罪羊,从而开脱了国有金融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联系、有外贸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沟通的贵阳交行和湖北轻工这两家国有企业。

  我们感到幸运的是,这已是昨天的历史。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庄严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从而保证全面实现小康的宏伟目标已成为全党今天的共识。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在日益深入到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不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过时了的生产关系(它是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总和),一定要改革;先进的生产力一定要受到保护。

  我们期望按照我国的《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尽快对牟其中假案立案公开重审,并请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让全国人民从现实的法律活动中,接受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并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

  我们希望类似南德的假案,今后不再发生,期望今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若您对本案有兴趣,希望深入了解这些伪证是如何制造出来的?牟其中受到了什么样的挟持?行政力量是如何干扰了司法的内幕?只要您提出要求,我们可以向您提供更为翔实的资料。

南德集团理事会
二 00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德集团理事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德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诉讼代理人: 夏 宗 伟
  (武汉)电话: 13507105500  E -mail : xiawei0007@1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