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是如何被挟持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2001 年 12 月 30 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称,经查明:“ 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就该单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为 1996 年 8 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 9 月底补签的。”
同时,“ 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
此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提出上诉,但湖北省高法做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上,湖北高法还称:“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的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
既然如此,牟其中又是如何补充签定这些分代理协议的呢?牟其中又为什么要去淌这潭浑水,而违心地去为湖北轻工开脱呢?
我们还是来看看处心积虑为牟其中罗织罪名的姚红本人的口供笔录:
1998 年 3 月 14 日姚红的口供笔录的第 19 、 20 页
问: 现给你出示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关于代理进口 2700MT塑料,金额2300000 . 00美元的《代理进口合同》)的形成过程? (即一份所谓的分代理协议。——编者注)
答: 今天我是第一次见到这份南德集团与省轻工的代理进口合同。 97年8月中旬,牟其中从湖北省高级法院开庭回来 (指 1997年8月18日,牟其中出庭应诉湖北中行起诉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信用证垫款纠纷的经济纠纷一案。——编者注) ,说湖北轻工当庭出示了这份代理进口合同。老牟认为这份合同对他相当不利,他记不清是什么时候签的 (自己没干过的事,当然记不清。——编者注) 。我随后给王旭东打电话询问此事, 王旭东说是 96年9月,老牟、夏宗伟、我和牟臣等到武汉,王旭东拿出许多文件和合同,要老牟完善一些手续,当时在老牟住亚洲大酒店的房间里补签的。
问: 南德集团与省轻工的 补充协议(协议编号 95 / 2501A)的形成过程? (指为“七一”协议开脱,说明轻工不负责任进口的签字时间标明为 1995年7月3日的协议。据王旭东本人的交待,这个协议是1996年8月公安部门开始审查之后,王旭东才让龚怀祥起草的。——编者注)
答: 96年8月底,何君从武汉来电话称:公安部有个小组去轻工调查假进口即金融诈骗一事 。我将此情况报告老牟,老牟让我问清楚是怎么回事。何君将公安部小组在武汉查的情况通报了一下。 随后何君又打电话,说王旭东要求补签些协议,给湖北轻工分些责任 。我报告老牟,老牟同意。 随后,大约在同年 9月,何君将王旭东已签好名、盖好章、落款时间为1995年7月3日的补充协议交我带回北京 ,我呈报给老牟后,老牟将我叫到他的办公室问这是怎么回事? 我说轻工要求必须要这样签,完善手续,可以减轻省轻工责任。 老牟说既然省轻工帮我们这么大忙,可以签。老牟签字后将补充协议由秘书转交给我。 当时何君说得很急,意思如果不签,轻工可能就过不了关,因此当时也由不得老牟再犹豫,他没有别的选择。
……
以上记录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签字:姚 红 98.3.14.
我们在《我们凭什么断定牟其中案是一个假案》中,已经用大量的预审材料证明了,判南德有罪的三个主要证据——即委托轻工假进口总金额为 1.5 亿美元的“七 . 一”协议、委托香港东泽公司贴现的“七 . 八”协议和委托贵阳交行担保的协议——全部都是事后伪造的。
既然以上三个主要证据都是伪造的,也就是说,轻工去套汇的行为与南德无关,可是牟其中又为什么要去淌这潭浑水呢?
这还得从南德在国内金融业接受行政指令,对其进行金融封锁以后,只得向海外金融市场发展谈起。
1994 年,南德首先登陆华尔街,在美国建立了第一家中国民营企业投资的金融公司。
1995 年 7 月,南德集团在俄罗斯开展了卫星业务,急需美元作发射费。经多次商定,南德集团与澳华公司总经理何君,签订了一个变相的借款协议,即“八 ? 八”协议。其办法是 XGI 公司由于长期从事向中国的出口业务,有信用在澳洲银行开出远期贸易信用证,购买货物运往中国变卖,得到美元后借给南德使用。进口货物一栏是空白的,何君进口什么、卖什么,由他自己决定。这中间自然就有保证金、手续费、担保费之类的文件出现,这也是裁定书误认为是南德承认套汇的证据之一。为了保证南德集团借到的美元是国际上的美元,而不致于陷入国内套汇的违规行为之中,牟其中自始至终坚持“八 ? 八”协议非得由 XGI 自己担保不可。因为牟其中清楚地知道,国内银行开出信用证的必备条件,是非得有互相往来的银行在授信额度之内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不可。仅凭 XGI 一家外国商贸公司的担保,不可能在国内开出信用证。
但是,犯罪团伙与贵阳交行策划了擅自盗用南德集团的名义,开出了以南德为被担保对象,却将此担保函交给了外商何君的阴谋,击溃了牟其中精心设置的防线。
在第一批从 XGI 集团借来的美元到了南德帐上以后, 1995 年 9 月中下旬的一天,王向军代表何君来到北京牟其中的办公室,要求将“八 ? 八”协议中由“ XGI 集团为南德集团提供经济担保”的协定改为贵阳交行的担保,并说夏宗琼就在他北京的办公室等牟其中的电话,一切已安排好了,只要牟其中点一下头就行。牟其中担心这中间可能会有阴谋,于是坚决拒绝,竟致双方动了手。
情况说明
一九九五年九月的一天上午,王向军来南德公司(北京永定路 21号)牟其中的办公室,交谈一会儿后吵了起来,声音越来越高,并有用烟缸敲茶几的声音,我作为当时的办公厅主任怕影响不好(总裁办外间有很多文秘人员),过去看了一眼,就关上了门。然后到办公大厅去问张琼在吵什么,张说:因为担保的事,牟总不想要钱了,王向军在银行会失去信誉。这时,王向军从总裁办跑出来向张琼要烟,很快又回去了。我怕打起来,跟进去想缓和一下气氛,说了一些劝解的话。
刘 建 和
二 00二年五月一日
姚红在 1998 年 4 月 11 日的口供笔录中也作了交待,她说:“ …… 接到牟其中电话说‘昨天我和王向军吵架了,我们不再作信用证业务了' …… ”。
在牟其中与王向军吵架,决定“不再作信用证业务了”(姚红口供语,即不执行“八 ? 八”协议了)之后,何君的美元,还是源源不断的到了南德帐上,共七八百万之多。南德用此完成了卫星发射业务,还有剩余去提前归还为制造卫星而发生的其他借款。
但到了 1996 年元月份,夏宗琼又来要求牟其中接受贵阳交行的担保,以维持住何君的借款,牟其中才知道南德已投入卫星的七八百万美元是由贵阳交行担保来的。当时牟其中很震惊,意识到夏宗琼与何君可能算计南德。于是牟其中让姚红、牟臣去贵阳交行,向贵阳交行说清楚,夏宗琼不能代表南德,让贵阳交行不要上当。
没隔多久,李建平来到了北京,时间是 1996 年 2 月上旬,地点在北京卧佛寺宾馆。南德在此举行一年一度的工作会议。
牟其中反复追问李建平为什么不经南德同意,就擅自开出了担保函?他支支吾吾,只是一个劲地向牟其中解释,这是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要求与南德补签一个担保协议。李建平说贵阳交行还专门为此成立了一个办公室,报人总行批准,专门刻了一枚印章,刘行长还准备亲自来北京见牟其中,商量双方配合,大规模利用这种新方式引进外资。牟其中还是不放心,又专门问了此种业务的合法性,李建平说是合法的,有文件规定,交总行还要在一份内部刊物上推广此种引进外资的新经验,他还写好了一篇文章。
关于我部向北京南德集团开出 1200 万美元
见证意见书的情况说明
行长室:
我部于96年7月底受北京南德集团委托,向湖北省中行开具了壹张1200万美元的见证意见书,现特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95年7月总行信托清理会议以后,我部一直想找一些替代性业务代替停办的信托投资业务,以稳定我们的存款,按总行要求,我部作了代保管箱业务和其它中介业务的调查,准备试办一些中介代理业务,因见证业务属公证业务性质,应列入中介业务范围,但考虑这类业务开展比较困难, 所以我部选择了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南德集团作此项业务宣传。经过半年多的接触,南德同意支持我部试办该项业务 , 并同意从97年起在我行存部分外汇存款和办理一些进出口业务。
2、 今年7月,南德拿该公司航向卫星权益交我部作 公证开放式的见证业务,请我部向湖北省中行开具1200万美元见证意见书,我同意受理,但在与湖北中行联系时,湖北中行指出因南德卫星权宜由我部受理,如南德违约,应由我部处理卫星权宜支付该见证业务到期未支付的款项,我部根据湖北中行的要求加了这一条款作见证意见书内容。
…… 1996年9月 李建平(时任贵阳交行信托部主任)
1998 年 3 月 19 日李建平的讯问笔录第 7 页
问: 开见证书都有哪些人?
答: 有牟波、牟臣、姚红、马斌,来的最多是牟波。
问 : 你是怎么想到开见证书的?
答 : 95年7月我到总行开会,“商业银行法”公布,信托与银行脱钩,总行要求往代理 发展,我认为见证是可以发展的,因为有监督任务,这样就要找信誉较好的单位开展,我认为南德的信誉比较好。
问 :“见证书”有无法律依据?
答 : 我当时是在人民大学出版社“投资大全”里有,根据国家的大气候,南德有信誉,我认为可以试一下。 国家对见证业务没有规定,我们原来也没有这个业务。
问 :你跟行里汇报没有?
答 :我在给南德开“见证书”时没有跟行里汇报,没查之前我一直没跟行里讲。
问 :你一共开出多少份见证书?
答 :一共开了二十多张,从 95年9月开到96年7月,用了多少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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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页 签名:李建平(签字、盖手印)
至此,南德无别的选择的可能。因为南德当时已将从 XGI 借来的七、八百万美元投到卫星上去了,卫星虽然已发射成功,出租的租约虽已签定,但一时却无法抽调出七、八百万美元去偿还 XGI 。
牟其中犯难了。牟其中事后曾多次解释过他为什么要补签这个协议。
他说:若不签,南德首先面临的风险是诈骗交行担保的金融票据诈骗罪。虽然牟其中抵制住了王向军将 XGI 的担保改变为贵阳交行的担保的无理要求,但李建平就在眼前,亲口告诉他,贵阳交行已为南德开出了担保。牟其中曾设想过,是夏宗琼背着他让贵阳交行开出了担保?还是姚红私自配合王向军去开出了担保?但无论是谁,他们都是南德的职工,若一打起官司来,都可以说是口头请示过牟其中同意了的。南德不是因为拒绝拿出自己的资产作为反担保而涉嫌诈骗贵阳交行的金融票据吗?但是聪明过人的牟其中怎么也不可能想到,是贵阳交行自己盗用了南德的名义,擅自开出了担保。正如王向军在与牟其中吵架时的一句话:“你牛气什么?天下只有企业求银行担保的,哪里看见过银行求企业接受担保的?”牟其中更想不到,贵阳交行明明知道南德反对其为自己担保,却竟然敢于盗用南德名义,擅自为南德作主,就开出了担保。
所以牟其中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自保,立刻把南德的资产反担保给贵阳交行,以证明南德没有诈骗贵阳交行担保函的意图。
其次,牟其中也了解,当时的套汇并不违法,只是违规,全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在从事此种业务。眼前作为一家国家控股的银行的代表又亲口讲了一遍不但不违法,还是一种利用外资方式的新创造,交总行还要发表介绍经验的文章。这就更进一步使牟其中无法拒绝李建平“城下之盟”的建议。
第三,牟其中认为,卫星已经上天,并已顺利出租,可以立即将其预期收入抵押出去,一次性地收回一笔美元,即使吃点亏,也可以把南德从 XGI 借来的七八百万美元还掉,从这个危机四伏的烂泥潭中抽身出来。
于是牟其中就在李建平带来的担保协议上签了字,并按李建平的要求把签字时间倒签到 1995 年 9 月,李建平的理由是当时已为南德开出了担保。
在抓捕牟其中后,进行预审时,对于讯问人问到他为什么要补签这个担保协议的问题时,牟其中的回答是:“木已成舟”。(见 1999 年 1 月 20 日牟其中的口供笔录)
按李建平的要求,牟其中在他起草的担保协议书上签了字。而这份被迫签订的担保协议,我们至今也没有再次看见。 考虑到这份证据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提请法院能搜集这一决定案件基本性质的关键证据 。 目前裁定书中所使用的这一个关键的证据,却是与信用证业务毫无关系的没有实际执行而退回了交行的作废了的文件,它偷换了“协议书”的这一概念,此“ 1.55 亿元人民币”的“协议书”并非“ 1.5 亿美元”的“协议书”。
见 证 书
编号: 95 — 002
华夏银行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委托我行就 该集团向贵行贷款 壹亿伍仟伍佰万元 事项见证,经我行见证该事项情况属实。 我行同意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接贵行通知后拾个工作日内将该集团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在贵行之贷款壹亿伍仟伍佰万元本息划付贵行指定帐户,用于清偿该笔贷款。特此见证。
见证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
(盖银行章)
一九九 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划线部分为手书填写的)
关于退回交行为南德集团与华夏银行业务的担保函的文件内容
贵阳交通银行:
一九九五年底,华夏银行对外增资扩股,要求我单位购其部分股额。我单位委派牟波同志与华夏银行协商,由于没有现金,初步协商由另一家银行担保,取得股票后再抵押给担保行,减少风险。于是牟波去贵行找李建平同志拟了份“见证函”初稿给华夏银行,但该行不认可,后再由牟波同志交还贵行,该函没有使用。
南德集团 牟其中(盖手书签名章)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交行开出第一张担保函( 9 月 20 日)时,并没有得到南德的授权。从李建平不愿正式回答牟其中关于他为什么不经南德授权,就开出了担保函时的支支吾吾来判断,他当时已十分明白被何君骗了,知道何君没得到南德的授权,至于何君是如何骗他的,至今我们也不清楚。所以李建平必须把南德拉进来,以掩盖自己的渎职行为。
我们现在确认的第一张担保函的开出时间及金额(开证时间是 9 月 20 日,贴现时间是 10 月 24 日,金额为 1040 万美元),是从姚红 1998 年 3 月 16 日的口供笔录中知道的。她在 1996 年元月份去贵阳时,也不知道有这张担保函,是轻工使用完了退给她时,她才发现的。
1998 年 3 月 16 日 姚红的讯问笔录第 2 页
……份土地证,说是办担保,但没过几天,何君说银行不要这个,没有用,我说那你就退回南德,但直到 97年底,何君才送回来。借证的时候是我在公司办手续后交给何君的。
问: 贵阳交行的担保怎么产生出来的?
答: 第一单是 XGI做的担保, 但做了一单后,何君就说后面的不能作担保了,当时想了很多办法,用土地证,银行说不认企业,要银行担保;也开过用南德集团为南德投资公司担保的手续,但都不行。 至于第一笔 1040万合同的后面两单 (指 1040万美元减去380万美元之后的两单。——编者注) 用的什么担保,怎么传递的,我真的不清楚。到后来,这二单执行完毕后,轻工将一张贵阳交行的见证书 ( 即担保函。——编者注 ) 退给我,我才知道。
问 :你是怎么知道贵阳交行的见证书作担保的?
答: 96年初,和轻工这边谈了要开2800万美元的证,我和牟臣去贵阳,是老牟要我们去的,说是担保的事谈好了,用的南德的卫星权益作的反担保。我和牟臣去了以后直接找李建平,李建平给了二张见证书,我记得一份1600万,一份是1200万。……
第 2页 签名:姚红(签字、盖手印)
关于牟其中与李建平的此次见面的详情,牟其中在 1999 年 1 月 20 日的口供笔录中有详细说明。
关于李建平劝牟其中接受担保的细节,还可以参考该次业务会议的大会主持人李复耕 2001 年元月 13 日写的《关于贵阳交行李建平参加南德集团第二次工作会议的情况回忆》。其中也谈到了李建平向其介绍推广利用外资新经验的问题。
关于贵阳交行李建平参加南德集团第二次工作会议的情况回忆
尚记得, 1996年6月,南德集团在北京卧佛寺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参加者包括集团外的来宾近700人。因由我主持会议,故有机会亲自接待贵阳交行李建平同志一行,并负责安排他们同牟其中总裁见面,商谈合作事宜。李当时还高兴地向我介绍了由他主办的贵阳交行同南德集团合作融资的项目由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正作为典型经验在交通银行全行推广的情形。记得当时他还给我看过一份相关的材料,上面介绍了贵阳交行同南德集团合作的情况。根据贵阳李建平的介绍,我了解到当时贵阳交行的李建平同志和有关领导对他们同南德集团的合作是很认真地当件事来办的。
李复耕 于2002年1月13日
李建平讲有文件,但我们没看见。套汇在当时虽然不违法,但违规,就是“擦边球”。所以,牟其中一边被迫接受了担保,维持住循环;另一方面又立即找何君,要求回到“八 · 八”借款协议的立场上来,要求退回交行的担保,要求 XGI 拿出美元退给中行。这些想法与措施,也都记录在了 1996 年 7 月 1 日牟其中亲笔写给姚红的指示信中。此信中记录了改换担保是南德受到“挟持”的事实。
“七 · 一”指示信的打印件
FAX TO:0755—2234560 转1405房 姚红 女士 收
姚红同志:
“七 · 一”传真收到了,答复如下:
一、为了使循环不致于终断,不使国家财产遭受到损失,只有按何君的要求办,但要提高警惕,美元一定要汇回国内,平帐。
二、第一次,开始操作时,何君是担保方,收了担保费,中途变更,是挟持行为,今天回想起来要警惕。
三、牟波立即去澳大利亚找何君及该公司董事会谈清楚,问清楚第一次他们的担保是怎样做的。一定要换成他们公司担保,不要让我们国内银行冒风险。
牟 其 中 199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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