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民事审理并转入刑事审理的紧急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 : 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 4号
负责人:彭祥华 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石路 65号
负责人:涂湘儒 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 99号
法定代表人:肖望平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02)民四监字第46(47、48、49、50、51、52、53)号《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二 OO四年三月三十日至四月二日对贵阳交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鄂民二终字第32(33、34、35、38、39、41、42)号《民事判决书》 进行 再审。为实现人民法院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紧急申请。
请求事项:
1、中止本案民事再审。
2、将本案转入刑事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互相矛盾。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武刑初字第260号《 刑事判决书》 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鄂刑终字第 201号《 刑事裁定书》 裁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暨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罪成立。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1)随中民初字第9(10、11、12、13、14、15、16、17、18、21、22、23、24)号《 民事判决书》 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2)鄂民二终字第32 (33、34、35、38、39、41、42) 号《民事判决书》 均认定,刑事裁定中运用的关键证据是假证据, 申请人 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一审、二审 《民事判决书》均 没有判决申请人及牟其中等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民事判决书依法告知贵阳交行另案起诉另一个法律关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和刑事 2个终审裁定是自相矛盾的。
二、刑事裁定的证据矛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裁定显然是错误的,因刑事裁定不仅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 规定,而且 以“骗开”信用证认定事实,按“骗取”信用证的刑法条文判决。同时,刑事裁定与 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500号 出版物( UCP500 )的规则尖锐冲突, 刑事裁定错误 地否认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错误地把信用证当作外汇资金而不是把信用证当作合同,不当地给开证银行湖北中行增加了诸多义务。
贵阳交行企图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将经济纠纷描绘成刑事案件,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涉嫌单位犯罪,申请人将向有关机关举报,并确认与贵阳交行之间的担保关系。事实已经证明,贵阳交行将民事案件刑事化, 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是对实质问题的掩盖和对解决问题的拖延,反而导致国有银行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本息至今不能收回,作为集体企业的本紧急申请书的申请人南德集团,遭到沉重的打击,企业家牟其中被判无期徒刑,国有企业湖北轻工和国有银行贵阳交行均被拖入无休止的复杂讼累,司法机关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整个过程没有赢家,各当事方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维护,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民事判决的证据证明,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刑事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该刑事案件。
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再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的规定,申请人及牟其中等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提出了刑事申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按照“先公法、后私法”和“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法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止的有关规定,应中止本案民事再审,以防止直接引用错误的刑事裁定,导致错上加错。中止本案民事审理后,将本案转入刑事审理,刑事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审理。只有刑事裁定正确,才能正本清源,民事审理才能进入正确的轨道。只有以正确的刑事裁定为前提,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事判决。只有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申请人才有可能、有能力、心服口服地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坚信,我国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已进步到足以纠正本刑事错案。目前,申请人正积极准备以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过的 满州里资产 和 俄罗斯卫星资产等价值 20多亿元的资产向有关债权人还债。
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捍卫 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理事会代章)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监字第46号(47、48、49、50、51、52、53)《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开庭传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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