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传 票 (法院公章)
案 号 |
( ) 字第 号 |
案 由 |
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 |
被传唤人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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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事由 |
再审开庭 |
应到时间 |
2004 年 3 月 30 日 08 : 40 — 4 月 2 日 17 : 20 |
应到处所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 |
备 考 |
对本院( 2002 )鄂民二终字第 32 、 33 、 34 、 35 、 38 、 39 、 41 、 42 号民事判决书的 8 宗案件依次再审开庭。 |
审判长 :胡文利
书记员 :盛定华
二 00 四年三月十七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德经济集团:
本院审理 你集团与交行贵阳分行、中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八案(案号为( 2002)鄂民二终字第32、33、34、35、38、39、41、42号) ,决定由 胡文利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傅宏伟、王军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
特此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第二庭(公章)
二 00 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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