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德简介 | 南德理论 | 南德业务 | 南德案件 | 专家论点 | 南德百问 | 南德论坛 | 朋友录 | 相关报道
  案件始末
 ●“1996”边控
 ●“1997”民事起诉开庭
 ●“1998”民事中止,“1999”转为刑事
 ● 南德集团理事会成立
 ●“2000”刑事终审裁定
 ●“2000”指定民事恢复审理
 ●“2001、2002”民事审理
 ●“2003”南德刑事申诉
 ●“2003”民事裁定重审
 ●“2004”民事重审启动
 ●“2004”要求中止紧急申请书

  案件近况
   
  案件报道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南德案件>>案件始末>>“2004”民事重审启动

 


1、民事重审开庭传票
2、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传 票 (法院公章)

案 号

(   )      字第   号

案 由

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

被传唤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工作单位或住址

 

传唤事由

再审开庭

应到时间

2004 年 3 月 30 日 08 : 40 — 4 月 2 日 17 : 20

应到处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

备 考

对本院( 2002 )鄂民二终字第 32 、 33 、 34 、 35 、 38 、 39 、 41 、 42 号民事判决书的 8 宗案件依次再审开庭。

 

            审判长 :胡文利

            书记员 :盛定华

              二 00 四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德经济集团:

  本院审理 你集团与交行贵阳分行、中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信用证垫款、担保纠纷八案(案号为( 2002)鄂民二终字第32、33、34、35、38、39、41、42号) ,决定由 胡文利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傅宏伟、王军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

  特此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第二庭(公章)

二 00 四年三月十七日